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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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告 楊林蓮英 被告 楊敏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坐落於台中市○區○○段1929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號)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再加起訴書上所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新臺幣5,694,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73,000元×面積為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1=5,694,000元】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