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顏貽岳 被告 陳淑瓊 被告 謝昭祺 被告 謝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萬5000元(即土地價值13900x50+補償金100000=795000),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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