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柏堤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女倫 被告 蘇玫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上開裁判費,相關命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回執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