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27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八號
原告 徐瑞姝 即正點生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甲○○縣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衛署訴字第0九000七八一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原告為販售其所生產之「正點精力湯」食品,以正點生機開發中心之名義,印製「正點精力湯」廣告宣傳單,因其內容宣稱:「體內環保、改變體質、專業、合法、排毒、抗癌。療程步驟:⑴幫助胃腸入蠕動⑵進行排毒功能⑶體內酸鹼中和⑷改變酸性體質⑸活化組織細胞⑹抑制惡性細胞⑺增強免疫系統⑻階段治療疾病。好轉反應:⑴燥熱體質者會便秘⑵冷寒體質者會拉稀⑶胃腸不好者會絞痛⑷皮膚過敏者會紅腫⑸肝臟不好者會搔癢⑹骨質不佳者會酸痛⑺血液混濁者會頭暈⑻代謝不佳者會疲憊⑼分泌失調者會痘斑。因個人體質不同,因而排毒現象之好轉反應不一,上述反應是進行酸鹼中和過程的正常反應...。」等涉及醫療效能詞句廣告,該宣傳單同時刊載:「正點生機開發中心地址:桃園縣○○鄉○○路○段○○○號,電話:(0三)三五三─00三五、三二一─九九九三、郵政劃撥:00000000正點生機企業社..。
」經民眾向桃園縣衛生局檢舉,並經該局查證屬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府衛食字第四一六三七五號行政處分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原告猶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甲、原告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具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二、陳述:㈠原告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公告,行政院勞委會勞資一
字第一六二七三號,被告九十勞組字第一四三九七三號登記立案,合法從事青草藥採集、調劑、煉製、販賣之經營,為傳統醫學致力研究,為中國特有之青草藥竭力研發,為國人身體健康略盡綿薄!㈡期使領域更為專業,自費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之第一期【自然療法專業技術訓練班】課程,以自然療法之專業為西方醫學之瓶頸提供輔佐。
㈢以企業道德及經營理念為前提,更為嚴格掌控品質,承擔社會責任,原告除申
請商標註冊,高額投保產品保險二千萬元,代表人丙○○亦進修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之【中草藥高級研習班】,通過檢覈,取得中醫藥研究員資格,獲聘為中華民國中醫藥協進會研究委員,擔任台灣省藥用植物學會研究委員,參與中華民國自然療法學會之會務運作,協助成立全國第一個青草藥製造職業工會,目前正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整體自然療法講師培訓班】之訓練,原告之用心無出其右。
㈣原告產品【正點精力湯】,九十年元月四日榮獲【第六屆風雲商品獎】,接受
行政院副院長 賴英照 、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 、考試院院長 許水德 親自頒獎,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獲經濟部商業司邀請,參加世貿【二00一年台灣新精神,魅力商品博覽會】,顯見產品之功效與品質,四年來已受到相當肯定和信賴。㈤目前台灣地區每十分鐘即增加一名癌症患者,加上加入WTO後的衝擊,青草藥
已成為一股趨勢與主流,無論在疾病的預防和治療,或是政府的全力拼經濟政策,皆有一定的價值,中國流傳幾千年的草藥文化、國人一生中必然的接觸、國際間研發中草藥的熱潮、生物科技的探索研究,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唯因尚無適切法源,導致有心致力推動者,處處顯得窒礙難行,徒留缺憾與重大損失,懇祈鈞院明鑒。
㈥緣於原告因肝硬化在西醫罔效後,幸得青草藥之賜,才得以撿回生命,四年來
以感同身受、回饋的心境,發願推廣,俾能嘉惠更多人,實已有相當成效,至感欣慰;而原告以功德經營,在超低利潤中低價販售,目前尚處虧損狀態,二十萬元的罰鍰乃重大負荷,實無力背負,懇祈鈞院體察原告之用心與正當營運,法外施仁,准予免罰,原告在感懷之餘,將鞠躬盡瘁,為中國青草藥的傳統醫學畢生奉獻。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㈠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
傳或廣告」。原告之文宣廣告顯明註記排毒、抗癌、改善酸性體質、增強免疫功能、活化組織細胞、抑制惡性細胞、增強免疫系統、階段治療疾病等,涉及療效之嫌。
㈡原告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同條(
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故被告處原告二十萬元整之罰鍰並無不合。
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同條(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件原告為販售其所生產之「正點精力湯」食品,以正點生機開發中心之名義,印製「正點精力湯」廣告宣傳單,因其內容宣稱:「排毒、抗癌、改善酸性體質、增強免疫功能、活化組織細胞、抑制惡性細胞、增強免疫系統、階段治療疾病」等涉及醫療效能詞句廣告,經民眾向桃園縣衛生局檢舉,並經該局查證屬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府衛食字第四一六三七五號行政處分書,處原告二十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等情,有廣告宣傳單、原告代理人丙○○談話筆錄、被告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府衛食字第四一六三七五號行政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等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四、原告對於其印製「正點精力湯」廣告宣傳單,其內容字句涉及醫療效能一節,並不爭執,僅主張原告係依法登記立案,合法從事青草藥採集、調劑、煉製、販賣之經營,為傳統醫學及中國特有之青草藥竭力研發,更為嚴格掌控品質,承擔社會責任,原告除申請商標註冊,高額投保產品保險二千萬元,代表人丙○○亦進修並取得中醫藥研究員資格,獲聘為中華民國中醫藥協進會研究委員,擔任台灣省藥用植物學會研究委員,參與中華民國自然療法學會之會務運作,協助成立全國第一個青草藥製造職業工會,目前正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整體自然療法講師培訓班」之訓練,原告之用心無出其右,中國流傳幾千年的草藥文化、國人一生中必然的接觸、國際間研發中草藥的熱潮、生物科技的探索研究,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原告以功德經營,在超低利潤中低價販售,目前尚處虧損狀態,二十萬元的罰鍰乃重大負荷,實無力背負,請求本院體察原告之用心與正當營運,法外施仁,准予免罰等語,其情雖屬可憫,惟其上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行為,既有廣告宣傳單為憑,復經原告之代理人丙○○於桃園縣衛生局訊問時坦承:「因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缺乏瞭解,而誤解其功能,導致文宣有涉及療效之嫌,請從輕處理」等語不諱,有該談話筆錄在卷可稽,其違法事証已甚為明確,被告從輕處以法定最低額度之罰鍰,已屬法內施仁,原告冀求免罰,於法無據,難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原告二十萬元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闕銘富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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