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8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6日上午11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
幣肆拾捌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