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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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談股)失蹤人王玉林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王玉林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玉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王玉林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玉林因多年未戶口校正,亦未換發民國95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查無全民健保及家屬相關資料,且王玉林於63年5月14日遷入「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王玉林未居住戶籍地,並未於法定時間申請遷出登記,因無法催告而由臺北○○○○○○○○○於96年7月6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臺北○○○○○○○○○,並同時列為失蹤人口在案,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2年8月1日北市中戶登字第1126007015號函、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3-31頁)。失蹤人王玉林(19年6月4日生)於96年7月6日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算至103年7月6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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