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茂豊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茂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茂豊(聲請書誤載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6年度簡字第685號、97年度訴字第3090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3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