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章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章生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佯稱可代為申請道教會員證,向告訴人騙取財物,顯有不該;另考量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詐騙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及其於民國98年10月間以同一犯罪手法在高雄地區所為詐欺取財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4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附錄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