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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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匯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對人 林健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本院債權憑證,可認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債權人,惟經本院函知相對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清冊到院,依相對人書狀(本院卷第40頁)所述及卷內現存證據,實不足認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存在,而不符破產聲請以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是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