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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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松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7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榮松所犯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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