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吳健華 法代定理人 郭海釵 被告 廖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5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吳健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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