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長逸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5,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