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戊○○
己○○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刑事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