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或醫師公會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