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