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十八萬九千四百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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