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原名林贊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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