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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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鄭民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宏 間登報道歉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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