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送達代收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王水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秀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額為2,100萬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8,344,118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4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4,900元/㎡×土地面積1,200.15㎡×被告權利範圍518/10000=1,547,977元。
(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6,860元/㎡×土地面積1,903.77㎡×被告權利範圍518/10000=2,648,807元。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1,359元/㎡×土地面積298.47㎡×被告權利範圍518/10000=484,834元。
(四)臺南市○○區○○段1432、1472、1515、1522、1576、15
89、1597、1630、1640、1686、1687、1751、1760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總和為3,662,500元。
上開(一)至(四)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44,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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