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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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226號原告 曾瀚賢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闡瑤曾耀德 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7,392元,嗣於102年9月6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1,379,7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尚應繳納裁判費2,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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