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 陳俊旭 被上訴人 李雅玲 上列上訴人陳俊旭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55、99年易字第1256號判處被告陳俊旭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後,被告陳俊旭雖就刑案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99年12月月22日準備程序時,撤回對刑事判決之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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