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 莊江龍 訴訟代理人 莊吳寶珠 上訴人 張寶樓 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