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春益 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益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春益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8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