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欽師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武樓
彭武楷 彭武傑 彭武詮 彭黃 五妹 彭雯琦姜盡妹 兼上七人送達代收人 彭明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1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琬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