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馮秋義 附民被告 陳宣綾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9年度原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