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考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抗告人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具狀提起再審而表示不服,然因該裁定於抗告人具狀表示不服時,尚未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審理。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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