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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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張興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林俊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28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