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483號
原   告  薛健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育甄
       林懋川
       洪奕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拆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7月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50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寄存送達在原告住
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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