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483號
原 告 薛健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育甄
林懋川
洪奕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拆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7月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50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寄存送達在原告住
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