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嘉男陳國文 之繼承人
       陳嘉均 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淑樺 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一、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國文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成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
  之被繼承人陳國文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死亡,經被告於104
  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聲明由原告三人即被繼承人陳國
  文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依法原告三人已承受訴訟而為本案之
  原告,合先敘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00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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