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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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9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被 告 邱稚荃
被 告 陳瑞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邱稚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
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被告邱稚荃、陳瑞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