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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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 告 黃郁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地住所不符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