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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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   告  黃郁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地住所不符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 北小 字第 1054 號裁定(104.06.04)[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 北小 字第 1054 號判決(104.07.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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