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69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丁○○於94年08月10日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10日起至101年08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2.43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8年04月19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