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甲○○被告丙○○
振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0.5+0.3)平方公尺=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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