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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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 許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莊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1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