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7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參萬肆仟零貳拾壹元);上訴人陳家豪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4,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