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黃仕翰 律師即 李慎儀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魯鈍
何 朱文英 朱文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區○○街○○○巷○○號房屋,權利範圍1/
3)暨其坐落基地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下合稱系爭房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2,8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88元。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最近2筆於109年9月、5月之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各為547,307.5元、563,
909.77元,則每平方公尺平均價額為555,608.64元【計算式:(547,307.5元+563,909.77元)÷2=555,608.64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以房屋總面積16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59.6㎡(含一、二層各79.8㎡)+陽臺面積2.4㎡=162㎡】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共計90,008,599元【計算式:555,60
8.64元×162㎡×=90,008,599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2,866元【計算式:90,008,599元×原告應有部分1/3=30,002,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