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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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55號聲請人 蘇慶昌 (SO,HINGCHEONG)
蘇安真 (SO,STEPHANIEAN-JEN) 蘇安明 (SO,EVELYNA) 蘇惠昌 (SO,WAI-CHEONG) 蘇偉成 (SO,VINCENTSTEPHEN)共同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關係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選任被繼承人 蘇淦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20行「民國108年7月3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8年7月7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