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連峰 地政士即 陳玉梅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聲請內容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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