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金琦珍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被告 孫維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25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若無法或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142元。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日在原告家中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現並由被告持有中,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及犯罪被害人之地位,提起返還物品之訴。又若前開物品已因使用完畢或遺失不見,則被告自應給付相當之價款,以彌補原告之損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引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竊盜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1│牛仔褲│2條│├──┼─────────────┼──┤│2│七分內搭褲│9條│├──┼─────────────┼──┤│3│帽子、睡衣│22件│├──┼─────────────┼──┤│4│黑小羊皮女鞋│1雙│├──┼─────────────┼──┤│5│ALLINONEBB 霜涵沛青春露 │4瓶│├──┼─────────────┼──┤│6│竹碳塑身內衣│1套│├──┼─────────────┼──┤│7│纖體暢錠│4瓶│├──┼─────────────┼──┤│8│染髮劑│14包│├──┼─────────────┼──┤│9│面膜│18片│├──┼─────────────┼──┤│10│冷氣機清洗劑│1罐│├──┼─────────────┼──┤│11│厚毛背心│2件│├──┼─────────────┼──┤│12│天珠項鍊、手鍊│5條│├──┼─────────────┼──┤│13│高領羊毛衣│4件│├──┼─────────────┼──┤│14│鈦鍺項鍊、手鍊│2條│├──┼─────────────┼──┤│15│被套│1床│├──┼─────────────┼──┤│16│女內褲│4件│├──┼─────────────┼──┤│17│洗髮乳│3瓶│├──┼─────────────┼──┤│18│LV皮包│5個│├──┼─────────────┼──┤│19│玉鐲│1只│├──┼─────────────┼──┤│20│披肩│1條│├──┼─────────────┼──┤│21│拖把頭│3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