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文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