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祺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祺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祺全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從對受刑人有利之觀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4日法律座談會意見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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