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323、351、795號緩起訴處分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合計0.28公克),經檢驗判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足認屬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誤。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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