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之公共危險案件,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而予發監執行之執行處分(98年度執字第11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卷內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乙○○係受刑人甲○○之胞妹且受刑人已成年,此分有警詢筆錄及被告年籍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亦非其配偶,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即有不合。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