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即承當訴訟人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被告 李春誠
李春造
李文得
李文興 温小燕 李麗雲
李惠珍
李麗紅 李惠新
李惠婷
李嘉鑫 李嘉穎 李淑芬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 律師
甘芸甄 律師 吳耘青 律師被告 李世郎
孫 李碧選 戴 李碧娥
吳季鴻 被告兼上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 被告 李文生
李清海 李素香
李惠靜
李文洲 李美治 李建宏 李淑慧 李世昌 (即 李登雲 之承受訴訟人)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洪紹頴律師甘芸甄律師吳耘青律師被告 李輝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 被告 李健 次郎
李慶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被告 劉嘉惠
劉文賢
劉嘉盈 林金益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被告 李振宇
林于芳 被告 洪逸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 被告 侯昇達 (即 李炳良 之承當訴訟人)
李曉嵐 (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 追加被告 葉全義
許名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3,93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
二、經查,訴外人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訴請本院裁判分割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起訴土地),聲明如附表一所示(本院105年度鳳司調卷字第181號卷【下稱鳳司調卷】第6頁)。嗣允揚公司將其就起訴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蘭英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蘭英公司),蘭英公司嗣於108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承當訴訟,並追加請求將高雄市大寮區琉球段1320、1321、1325、1326、1327、1346、1347、134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民事準備狀可證(本院卷五第69頁、第73頁)。蘭英公司復撤回對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裁判分割之部分,並變更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大寮區琉球段1320、1324、1326、1327、1346、13
47、1348、1328、1329等9筆地號土地,應按鈞院卷十一第127至129頁所示之合併分割測量成果圖分割,分由鈞院卷十一第127至128頁之共有人單獨取得或維持共有。」(本院卷十一第139頁),就前開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3,443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4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78,517元(鳳司調卷第2頁),應再補繳213,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佩蓉
法官鍾淑慧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一】原告聲明項次原告起訴聲明內容一被告 李慧盈 之繼承人應就被告李慧盈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同段132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同段132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辦理繼承登記。二原告與被告共有如附表編號1(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2305.58㎡,地目:田)、2(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3688.84㎡,地目:田)、3(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344.63㎡,地目:田)所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鳳司調卷第8頁附圖1所示。
【附表二】欄位代稱甲乙丙丁編號起訴或追加起訴日期(民國)訴訟類別起訴或追加之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總面積(㎡)原告起訴時或追加時就訴訟標的所具之應有部分計算訴訟標的之年份訴訟標的於起訴或追加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元)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1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11.176611/2700010816,0002,786,1012105/11/4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305.58564479/000000010516,0002,508,7963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38.6379909/20250010816,0006,557,7004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38.84301/64810816,0001,775,0825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541.511/2410816,0003,971,0006105/11/4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688.84455147/000000010518,9174,783,3427105/11/4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44.63148483/000000010526,000536,1898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5.48301/64810816,000560,9759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995.08301/64810816,0007,395,53310108/10/21追加起訴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585.2215839/15000010816,000988,72531,863,443備註計算式說明:丁欄=甲欄×乙欄×丙欄(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