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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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請人 張哲尉 (即 黃鈺淑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2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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