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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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請人 陳文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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