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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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犯罪嫌疑人林儷旻

選任辯護人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涉嫌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有價證券帳戶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北地檢署114年4月9日函文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前扣押林儷旻名下如附件所示之有價證券帳戶,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急扣字第8號卷所附資料可稽。本院審酌檢察官扣押該等帳戶,應係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追徵之用,而非為保全證據之用,且林儷旻業已提出450萬元之保證金,檢察官亦聲請解除扣押命令,綜上,本件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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