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蔡玉霞 被告 施旭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法官江哲瑋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吳君儀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