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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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請人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趙天昀 律師

相對人 蘇朝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4行中關於「計算式:24,562×/5=9,8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562×2/5=9,825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5行中關於「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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