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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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請人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趙天昀 律師
相對人 蘇朝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4行中關於「計算式:24,562×/5=9,8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562×2/5=9,825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5行中關於「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