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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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請人 吳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黃吉輝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未記載

440,520元

NH0280754

112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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